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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

发布日期:2012-10-1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本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件,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件。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标准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DB11/T 384(所有部分)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零售网点 retail outlets
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场所。零售网点分为固定零售网点和临建零售网点;固定零售网点指采用永久性建筑物做为销售场所的零售网点;临建零售网点指专为烟花爆竹销售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做为销售场所的零售网点。
4 零售网点设置安全技术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零售网点距周边目标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
周边目标
最小允许距离(m)
重要军事设施围墙,残障人员康复院所、养老院、医院建筑物,区级文物古迹,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20
锅炉房,公交电气车总站围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30
220kV以下、35kV以上(含35kV)架空输电线路
35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建筑物,220kV以下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架空输电线路
40
重要的大型图书馆,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馆等建筑物
长途客运总站围墙,影剧院,集贸市场,商业步行街
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重要的通信和指挥调度建筑物,省部级及以上的大型金融机构办公楼,省部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物
城市干道交叉路口
50
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
60
油气罐(站)等甲类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70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50
注:1 残障人员康复院所、养老院、医院建筑物指其病房楼、门诊楼、疗养楼等主体建筑物,不包含宿舍、传达室等辅助性建筑物,其中医院指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所列的三个等级的医院,无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下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不在此列;
2 重要的大型图书馆指《北京市图书馆条例》中规定的区、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或私人开办的建筑面积在3000 m2以上,阅览座位在300席以上的图书馆;
3 重点消防单位指《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中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 城市干道指机动车道数量不少于6车道的城市主干道。
4.1.2 临建零售网点不应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盲道,不应占压燃气、电力、热力、污水等管线操作井口。
4.1.3 居民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零售网点不应影响居民进出小区。
4.1.4 零售网点距10kV(含10kV)以下箱式变压器距离不应小于3m,距杆上式变压器距离不应小于5m。
4.1.5 架空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零售网点上空。
4.1.6 零售网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位置。
4.2 存放要求
4.2.1 零售网点的存放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零售网点存放量
零售网点建筑面积S(m2
存放量(箱)
10≤S<20
≤50
20≤S<40
≤150
S≥40且周边防火间距大于6m
≤300
S≥50且周边防火间距大于12m
≤500
4.2.2 内部布置及产品堆垛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零售网点内应分为销售区与储存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隔断。
b)   产品应分类堆垛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墙体不宜小于0.1m,堆垛高度不应大于2m,产品包装距屋顶或横梁不宜小于0.5m。
4.3 建筑结构要求
4.3.1 零售网点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采用地下或半地下结构。
b)   均应为单层结构,不应采用多层结构,但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全部封存且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一层可做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使用。
4.3.2 固定零售网点
4.3.2.1 固定零售网点应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面应为钢筋混凝土屋面或其他不燃烧体制成的屋面。
4.3.2.2 室内如设置吊顶,吊顶龙骨及吊顶板应为不燃烧体(如金属龙骨、金属板、防火板吊顶)。
4.3.2.3 主要结构构件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3 固定零售网点主要结构构件最小尺寸
构件名称
结构厚度或截面最小尺寸(mm)
承重砖墙、承重混凝土墙
180
承重轻质混凝土砌块墙、天然石料墙
240
承重钢筋混凝土柱
方柱:300×300;圆柱直径:300
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100
4.3.3 临建零售网点
4.3.3.1 临建网点建筑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体。
4.3.3.2 临建零售网点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板式结构,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心板做墙面和屋面。
b) 型钢梁、柱承重的插板结构,板厚不小于0.4mm的压型钢板做墙面和屋面。
4.3.3.3 临建零售网点应至少能承受的风荷载和雪荷载分别为:风荷载0.3kN/ m2;雪荷载0.25kN/ m2
4.3.3.4 临建零售网点屋面板与墙板之间缝隙不宜大于0.01m,墙板与地面间缝隙应用水泥或砂土封堵。
4.4 电气安全要求
4.4.1 零售网点内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4.4.2 零售网点内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均应选用密闭型(IP54)防水防尘型。
4.4.3 零售网点内光源选用荧光灯,不应使用白炽灯泡。
4.4.4 零售网点内灯具、开关及插座距离产品包装不应小于1m。
4.4.5 零售网点内不得使用电器取暖。
4.5 消防要求
4.5.1 零售网点应配备两具5kg重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4.5.2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便于取用处。
4.5.3 应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并对损坏、丢失、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时更换。
4.5.4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内不得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
4.6 安全疏散要求
4.6.1 当零售网点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m2(或长度大于等于18m)时,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4.6.2 安全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m。
4.7 其他要求
4.7.1 在零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区域范围”、“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7.2 零售网点宜设置视频监视装置,视频监视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零售网点内销售区与储存区应分别设置一个视频监视装置,零售网点外应设置周界视频监视装置;
b)   视频监视装置应选用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型号,视频监视信号应发送至有关监管部门;
c)   视频监控系统可参照DB11/T 384(所有部分)的要求来建立。
5 安全管理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
5.1.2 应采购、销售本市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规定配送的产品。
5.1.3 应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产品。
5.1.4 零售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时,应按规定申请变更,批准后方可变更经营场所。
5.2 制度要求
5.2.1 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值守人员等岗位责任制。
5.2.2 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搬运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5.3 安全操作要求
5.3.1 应严格落实产品搬运操作规程。实施产品搬运作业,应单件搬运,不应碰撞、拖拉、翻滚和倒置产品,不使用铁质工具。
5.3.2 不得在零售网点外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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